(2015)建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友柱诉付宏宇、翟彬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柱,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柱,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翟彬,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3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翟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翟彬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翟彬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6401.21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14)建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