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宏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晚,韩某(另案)等人在长宁县长宁镇“CC酒吧”与酒吧保安被害人刘某发生冲突后离开,23时许,被告人程某与韩某等人返回“CC酒吧”并追打被害人刘某,在追打过程中,韩某用刀将被害人刘某刺伤。被告人程某与韩某(另案)等人从“CC酒吧”殴打刘某离开后,在长宁县长宁镇新农贸市场门口与被害人代某发生冲突并对代某实施殴打。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左前臂及右腰背部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代某外伤致鼻出血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属自首,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29日晚,韩某(另案)等人在长宁县长宁镇“CC酒吧”与酒吧保安被害人刘某发生冲突后离开,23时许,被告人程某与韩某等人返回“CC酒吧”,追打被害人刘某,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与韩某持刀追赶,韩某用刀将被害人刘某刺伤。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左前臂及右腰背部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程某到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长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刘某于2014年10月29日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公安局2014年11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1月4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到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被害人刘某辨认现场记录及其辨认现场照片,刘某指认2014年10月29日晚,被韩某等人追打,被韩某用刀刺伤的现场在长宁县长宁镇“CC酒吧”(被害人刘某所指认现场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实的现场基本吻合)。4、长宁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长宁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刘某交来的内容为韩某等人在长宁县CC酒吧打砸过程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l2月4日收到刘某提供的自己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5、视听资料,记录了有关在长宁县长宁镇CC酒吧、半醉酒吧监控视频。6、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川)公(长)鉴(法临)字(2014)67号,证实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外伤致左前臂及右腰背部皮肤裂伤均属轻微伤。7、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10月29号晚上10点过,我和程某、徐某等人在长宁镇半醉吧喝酒,韩某打了个“光胴胴”来找到程某说他在CC酒吧被保安打了,程某喊我们几个一起到CC酒吧去,我们到CC酒吧门口就逮住一个保安,其他保安看到就拿钢管按过来,我们把这个保安放了,韩某就指着一个说就是这个保安。这个保安就朝酒吧里跑,韩某和程某各自拿着腰刀追,我们也跟着追进大厅,用凳子、杯子砸这个保安,这个保安边挥动钢管边退到一个门里,韩某夺了他一刀,我们就跑了出来。证人熊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29日晚上在CC酒吧和新农贸市场打架,5号程某、6号韩某是动了手的,参与的有我、韩某、程某、徐某、韩某的朋友。8、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大概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一个月,我和程某、熊某某在半醉吧喝酒时,韩某打了个“光胴胴”到了半醉吧喊程某出去,三、四分钟后程某进来喊我和熊某某到CC看一下。在半醉吧门口,看见两个女的喊韩某走,韩某不听,硬要到CC酒吧。韩某把自己身上的腰刀拿给程某,喊另一个人把刀给他。我们到了CC酒吧门口,韩某冲到前面追上一个保安就开始打,我们也围上去打这个保安。其他保安过来,韩某指着其中一个保安说“就是他”,把刀摸出来朝这个保安冲上去,程某也把刀拿了出来,我们跟这个保安围上去,这个保安退到酒吧里面把大门关了,韩某和程某冲前面,我们跟着去踹门,韩某拿椅子砸门,这个保安抵不住往酒吧里面退,手里拿了根很长的钢管,我们近不了身,就拿酒吧的杯子和凳子砸这个保安,这个保安又往里面的一个巷子退,韩某冲前面,我们跟进去,那个保安就到了一个小门,我们停留了一下,看见韩某冲上去了,那个保安进了一个门,我们就走了。出来的时候,韩某问程某是不是挨了一下,程某说是,韩某说:“不关事,我帮你夺回来了”。然后看见有警察来,我们就跑了。证人徐某辨认出,大概在一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就是3号韩某来半醉吧喊我们,7号程某和我、韩某、熊某某、韩某的兄弟五个人在CC酒吧打架,韩某说他拿刀夺了保安。之后我们在新农贸市场准备吃宵夜,程某和一个开车的发生了矛盾,我、韩某、程某、韩某的兄弟和朋友、熊某某六个人动手打了这个开车的人。5号(周某某)就是和韩某一路的那个兄弟,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他和我们一起去打了CC酒吧的一名保安,还用板凳、酒杯、酒瓶砸了酒吧里面的设施。9、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我是CC酒吧的服务生,晚上l0点50分左右酒吧里面只有一、二十个人,卡座9的一个年轻小伙子坐在栏杆上面,脚踩在茶几上,随后又站到茶几上去跳舞,我们酒吧的保安刘某就上去多次喊他下来,这个小伙子冒火了,用拳头打了刘某几下。刘某和这个小伙子都走出了酒吧在门口摆谈了一会儿,这时又来了几个年轻娃儿,打刘某的小伙子就指着刘某说:“就是这个娃儿。”这几个人就冲过去,刘某就往酒吧里面跑,被一个娃儿追上,用刀砍了刘某手臂一刀,刘某跑的时候背部又被砍了一刀,其他人有的拿杯子、有的拿椅子追刘某。刘某躲进杂物间,这群人又撞开杂物间,冲进换衣间追打刘某,这群人从杂物间出来后就跑了。10、证人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记录,2014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我在CC酒吧上班,当时酒吧里面只有一桌人,有个叫韩某的站在茶几上面,刘某去喊他不要站在上面,双方产生了口角,韩某摸了一把匕首出来,被劝开后,刘某往外面跑,韩某也跟着出去。没过好久,刘某带着几个人回来,看见刘某拿了根钢管把门关上,对方好像在外面砸门,刘某就往酒吧大厅跑,韩某带了四个人追进大厅围着刘某,刘某拿钢管夺对方,韩某他们几个就拿酒吧的杯子、瓶子砸刘某,刘某往更衣间跑,韩某他们追进去,没有好久韩某他们就出来了,警察来后刘某才出来,我看见刘某在流血,是被刀夺的。证人鲁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1号韩某带了四个人到在CC酒吧来打架,保安刘某就是被他们打了,他们还在酒吧里面拿东西乱砸。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10月29日晚上,我在CC俱乐部上班。在晚上ll点左右,我看见酒吧保安刘某从酒吧外面往里面退进来,四五个年轻男娃儿追着刘某打进来,我当时很害怕,和酒吧的工作人员一起跑到更衣室躲起来,刘某招架不住也退到了更衣室就把门关了,那几个男娃儿也跟来,刘某用手把门抵住,那几个男娃儿就在外面撞门,撞了一两分钟没撞开就走了。我出来发现更衣室的门被打烂了,酒吧里面有很多玻璃啤酒瓶子的碎片,凳子到处都是,被打得很乱,酒吧的地上还有很多血,后来刘某被送到医院,我看见刘某的腰上缠着纱布。证人刘某甲辨认出12号(韩某)就是2014年10月29日在长宁镇CC俱乐部追打刘某的人。1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10月29日晚上11点CC酒吧发生打架的时候,我正在酒吧内上班。当时在酒吧消费喝酒的只有一桌人。其中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韩某)坐在栏杆上,脚放在玻璃茶几上,然后蹲在茶几上跟着音乐摇几下,保安刘某看见了就过去喊他,我就看见那个男的用手给了保安几下,马上又把腰刀摸出来准备夺保安,保安转身就往吧台跑,韩某从茶几上跳下来要追他,另外几个上去拉,没拉住,他就跟着追出去。过了不到十分钟,我看见韩某带着4、5个年轻娃儿就按到大厅里面来了,他们手里面好像都拿着腰刀,刘某拿着根钢管边挥边退,他们几个就拿起茶几剩下的玻璃杯,装饰用的小灯,坐的凳子朝保安砸,顺便还把酒吧的舞台、茶几、吧台那边边上一圈都砸了个遍,我们几个看到玻璃杯那些到处飞,害怕就往厕所里面跑,之后就没看见了。证人范某某辨认出,是8号(韩某)2014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带人到CC酒吧打了保安刘某。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9日晚上大概在11点左右,我在CC酒吧大厅,韩某和他的朋友在酒吧喝酒,韩某打了个“光胴胴”坐在酒吧栏杆上面,脚放在茶几上,然后站在茶几上面跳舞,刘某去喊韩某不要站在茶几上面,让他下来,韩某不下来。不知道怎么回事韩某就打了刘某脑壳一下,刘某没还手就退到吧台那个地方去,韩某跟了过去,刘某就出CC酒吧大门,韩某和他的朋友又追出去,和刘某对骂,韩某就把刀摸出来,准备整刘某,其他人劝,韩某他们就走了。过了估计几分钟的样子,我在酒吧的门口看见韩某、程某和另外三个娃儿过来了,韩某手上拿了刀,我们在外面的人看见之后就全部进酒吧把大门关上,刘某跟出来,韩某指着刘某说“就是他”。然后韩某、程某、还有其他三个娃儿就跟着刘某追,韩某和程某手上拿了腰刀,程某在追刘某的时候还用刀夺了外面的一个电瓶车。刘某拿了根钢管把门关上,韩某、程某他们就去踹门,韩某还拿椅子砸开门后,刘某拿了根钢管在那个地方舞,退到酒吧大厅里面,我从后门进了酒吧大厅,看见韩某、程某拿东西砸刘某,刘某拿钢管夺他们。韩某他们靠不近就拿酒吧的东西乱砸刘某,刘某退到更衣室,韩某、程某他们就跟着追去。后来韩某他们走了之后,我进去看到更衣室门口有一滩血,刘某的腰和手被刀夺伤了。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0月29日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我在酒吧外面耍,看见韩某和刘某从酒吧里面闹起出大门来,两个人都在骂,做起要打架的样子,韩某拿把腰刀在身上,后被双方的人劝开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我在酒吧里面听见外面闹,有人说韩某带人来了,我出去看见程某拿把刀冲过来,刘某拿根钢管往酒吧里面退,我也跟着进去,还帮刘某关上了酒吧大门。之后韩某他们就在外面蹬门、拿椅子砸门,我退在吧台后面靠去更衣室那个巷道口子处,一会刘某退到大厅,韩某他们几个就追,刘某拿了根钢管在舞,他们就拿酒吧的东西乱砸刘某,刘某往更衣室过道这边退,程某一下就逮到了刘某的钢管,然后拿腰刀从上往下插下去。刘某放开钢管就往更衣室方向跑,韩某在后面追,其他几个跟在后面。我看见韩某冲上去拿刀在刘某后面夺了一下,刘某进门了,韩某也跟着转身就走。1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是长宁镇滨河路CC酒吧的保安。昨天晚上l0点过有三四个男的和三四个女的在一桌喝酒,其中一个男的我认得是韩某,他一个人爬到茶几上去摇晃,我就叫他下来,他就打了我脸上一拳,还要用刀来夺我,我就开跑,他就追,但被他的人劝住了,他就说要找人来收拾我。韩某走后我又回酒吧,不久我看到韩某带了四个人来,走前面的两个手上还拿得有刀,我就提了根钢管就朝酒吧里面走,把门关上,韩某他们就用椅子砸门,我就朝大厅里跑,边跑边挥动手中的钢管,韩某等人就用杯子、椅子来砸我,我往里面退,退到更衣室,韩某用刀把我夺伤了。16、同案人韩某的供述,在(2014年12月4日)之前大概一个月的晚上l0点左右,我和我的几个朋友在CC酒吧里面因为我蹲在茶几上面吃东西与酒吧保安起了冲突,在酒吧外面我们这边的人拉我的过程中,我自己拿刀把自己伤到了。我上身没有穿衣服,就说送我去半醉吧去找外套,到半醉吧碰见程某在那喝酒,他看见我手在流血,问怎么回事,我说在CC酒吧出了点事情,程某就说回去再打一次,我说要得。然后我和程某坐一个车,李杰和程某的兄弟坐一个车去CC酒吧,到了CC酒吧门口,我们先逮着一个保安,他说不是他后,我和程某在前面就去追打先前制止我的那个保安,这个保安当时手里拿得有一根铁棒,我和程某都拿得有腰刀,这个保安就朝酒吧里面跑,边跑边用手中的钢管夺我们,我就夺了这个保安手上一刀我们就跑了。17、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韩某还有另外几个人在长宁CC酒吧喝酒时,与酒吧保安起了冲突,韩某打了这个保安之后,有几个保安拿起钢管出来,韩某就把腰刀摸出来和那个保安吵起来,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后我们几个人去半醉吧,我到半醉吧门口看见韩某、程某、熊某某、徐某出来,韩某说上车回CC酒吧去。到CC酒吧下车就看见程某抓住酒吧的一个保安,保安说不是他后,我们就对先前打了韩某的保安按了上去。这个保安当时手上拿了根钢管,边舞边退,退进门就把门关了,韩某提凳子砸门,程某踹门,我在旁边骂,那个保安一直在退,我们跟着追进去,在酒吧大厅那个保安就拿钢管打,我们就用酒吧的杯子、酒瓶子、凳子砸那个保安,那个保安又往里面退,我们就跟上去,韩某和程某冲在前面,我们三个在后面,那个保安进了里面巷道更衣室推门进去了,我进那个巷道时就看见更衣室的门闪了一下,韩某就喊我们走了,说刺到了。同案人周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过后,在长宁县CC酒吧和新农贸市场打了架,3号韩某,7号程某,是参与了动手的。18、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11月4日)大概4、5天之前晚上11点左右,我、徐某、熊某某还有几个朋友在半醉吧喝酒时,看见韩某打个“光胴胴”到半醉吧来,身上有血。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在CC酒吧有点事情,喊我一起过去。我就喊徐某、熊某某一起过去。我们下车就看见CC酒吧门口有保安手里拿了钢管,我就把腰刀拿在手上,我一个人就跟其中一个保安走过去,那个保安就开始跑,我追上去,那个保安就往里面跑,关上了酒吧的大门,我就拿脚蹬酒吧大门,韩某就用椅子砸大门,门开后那个保安就用钢管夺我们,我们几个围上去,那个保安就往酒吧大厅跑,在酒吧大厅我们就拿酒吧的杯子、凳子来砸,边砸边围上去,那个保安又往里面跑,我们追进去,韩某和另外一个娃儿冲前面,我们三个在后面一点,那个保安娃儿跑到一间屋子躲起,我们打不开门,在外面推了两下没推开,我们就走了。被告人程某辨认出,(2014年11月4日)4、5天前的晚上大概ll点钟的样子,韩某到半醉吧喊我,后我喊徐某、熊某某一起去CC酒吧与酒吧保安打架,离开CC酒吧后我们几个又在新农贸市场打了一个开车的年轻娃儿,动手打架的有9号熊某某、2号韩某、8号(周某某)杰毛儿,还有我和徐某。19、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程某犯罪时属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程某与韩某(另案)等人离开“CC酒吧”后,在长宁县长宁镇新农贸市场门口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代某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程某与韩某(另案)等人对代某实施了殴打。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代某外伤致鼻出血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长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代某于2014年10月30日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长宁县公安局2014年11月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代某辨认现场记录及其辨认现场照片,代某指认2014年10月29日晚与几个挡住路的年青人争执后被他们殴打的地方在长宁县长宁镇新农贸市场门口。3、长宁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长宁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代某提交的长宁县中医院出具的代某的病历一份。4、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川)公(长)鉴(法临)字(2014)69号及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代某外伤致鼻出血属轻微伤。5、视听资料,记载了在长宁镇新农贸市场监控中有关视频。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们从CC酒吧出来,大概是在晚上ll点过l2点钟的样子,我、程某、徐某、韩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就去新农贸市场旁边的一家夜宵店吃东西,程某手机响了,就站起去路中间接电话,这时有个红色的车子开过来,程某站在那里车子过不了,那个开车的就按了下喇叭,喊程某去旁边接电话不要挡着路。程某望着这个开车的,没有说话,也没有让路,徐某看见就去把程某抱开,喊开车的人走了。开车的把车开到前面停下来,下车朝程某走过来,程某也给对方走过去,两个人就贴在一起,程某用身体抵这个开车的,没抵几下,这个开车的就按了程某的头一下,程某就动手打了这个开车的一拳,我和徐某就冲上去打这个开车的,韩某和另外两个看见了也冲过来,一起打这个开车的,把这个开车的打在地上趴起,我们看见这个开车的不动了,就坐三轮车走了。证人熊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29日晚上,在CC酒吧和新农贸市场打架,5号程某,6号韩某是动了手的,另外还有我、徐某、韩某的朋友。7、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从CC酒吧跑后,我、熊某某、程某就到新农贸市场吃宵夜,其间程某在马路中间打电话,这时有个车子过来,就按了两声喇叭,程某走过去问那个开车的有啥子事,我过去把程某拉开,喊这个开车的先走。我把程某拉开后,那个开车的把车停在路边下车走过来,程某也对着这个人走过去,这个人看到程某抵到他了,就用手推了程某一下,程某就动手打这个开车的,韩某和韩某的一个兄弟、一个朋友也按上来动手打这个开车的,我和熊某某也跟着上去打这个开车的,都是拳打脚踢,把这个开车的打在地上趴起之后,我就把程某拉住,没打几下之后,韩某喊走了,我们就分头回家了。证人徐某辨认出,大概在一个月之前的一天晚上离开CC酒吧在新农贸市场准备吃宵夜,程某和一个开车的发生了矛盾,3号韩某、7号程某,和我、熊某某、韩某的兄弟和朋友六个人动手打了这个开车的人。5号(周某某)就是和韩某一路的那个兄弟,我不知道他的名字。8、被害人代某的陈述,2014年10月30日晚上我开着我的一辆红色福特汽车,停在新农贸市场正门的公路边上等我的一个朋友,我一直没有下车来。停了大约有一分钟,看到公路对面站了几个年龄大约二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短头发,中等身材,上身穿了一间白色西装的男子就骂我,我说他不该乱骂人,那个男的又说:“骂你又咋子。”我没说话,这个时候我都还坐在车子里面,他们就走过来四五个男的,其中有两个男的就把我的车门拉开,把我从车子里拖下来,他们四五个男的就围着我打,把我打来扑倒在地上,还围着我拳打脚踢,我当时一直用手护着自己的头,也没看到他们怎么打我,我不晓得他们打了好久,我就昏过去了。9、同案人韩某的供述,我们从CC酒吧打完架之后,我想到程某帮了忙,就喊程某到新农贸市场去吃东西。我去拿钱回来时看见路中间停了个红色的车子,程某正在驾驶室那个位置指着开车的人说什么,他的兄弟就拉他但是没拉开,我去拉开之后,那个开车的开了几米就停下来,下车向程某走过去,程某也向对方走过去,我当时站在旁边也走了过去,双方好像骂了几句,这个开车的就推了程某一下,然后我、程某、程某的三四个朋友共六七个人就开始打这个开车的,就把这个人打在他车子前面睡起,之后我们就坐三轮车走了。10、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我们从半醉吧门口对直到了新农贸市场,在新农贸市场门口夜宵店坐着,韩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当时程某吃醉了跑到路中间去转,有个红色的车子来了,程某站在路中间,好像挡到了这个车子,不知道怎么回事程某就走到驾驶室前面去,被熊某某和徐某拉开,这个开车的把车子开到前面停起下车来,我看见他们闹起来了,韩某这时也回来了,我和韩某就走过去,我看见开车那个人推了程某一下,程某、熊某某、徐某就开始动手打,我和韩某也按上去打这个开车的,我们几个把这个开车的围在他车前面打,把这个人打来趴起后,我们就坐三轮车跑了。同案人周某某辨认出,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过后,在长宁县CC酒吧和新农贸市场打了架,3号韩某、7号程某是参与了动手的。1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我们离开CC酒吧之后,估计在12点左右,我、徐某、熊某某、韩某还有另外一个娃儿,我们五个人就到新农贸市场吃夜宵,当时我们在新农贸市场门口站起,我妈好像给我打电话,我就走到路中间接电话,这时有个车子开过来,看见我站在路中间,按了两下喇叭,我让开了,开车的是个二十来岁的年轻小伙子,他在车上盯了我两眼,我也盯着他,他问我望着他做啥子,我说:“望着你又咋子嘛”,他就开车走了,我都以为他走了,结果他把车子停下来,下车给我走了过来,我看见也跟他靠上去,靠得他很近,他就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喊了声徐某、熊某某,他们跳过来,我就开始动手打这个娃儿,徐某他们看见我动手了,就跟着一起打这个娃儿,韩某和另外一个娃儿也来一起打这个娃儿,打着打着这个娃儿就趴在地上了,我们五个就围着这个娃儿打了一会,就坐三轮车回家了。被告人程某辨认出,(2014年11月4日)4、5天之前的晚上大概ll点钟的样子,在CC酒吧和酒吧保安发生了打架,离开CC酒吧之后在新农贸市场打了一个开车的年轻娃儿,动手打架的有我、2号韩某、9号熊某某和徐某还有另外一个娃儿(杰毛儿)。8号(周某某)就是杰毛儿。12、代某出具收条,证实被告人程某赔偿代某全部民事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和持凶器殴打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赔偿了被害人代某的民事损失,可以对被告人程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宋学刚人民陪审员 雷华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