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邵淑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邵淑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淑丽,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邵淑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诉处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