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与方安友、赵先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方安友,赵先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田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正华,皖西路支行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端木玉玉,六安皖西路支行苏埠支行分理处主任。被告:方安友,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赵先勤,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诉被告方安友、赵先勤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先勤主动将借款及利息付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皖西路支行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方安友、赵先勤承担。审 判 员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