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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xx诉华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云,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桂云,女,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灯泡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薄云岐(系原告丈夫),194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交通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7号楼。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桂云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云委托代理人薄云岐、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云诉称,2007年,原告在被告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75,796.00元的价格购得鸿福家园小区XX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交易合同并开取了收据。2008年4月20日取得了进户通知书,后该房又被卖与案外人胡丽娟,胡丽娟起诉被告,要求确认产权被法院驳回。至今,被告不予办理产权手续,故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办理产权手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进户通知单、收据各一份。2、判决书一份。3、调解书一份。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此房是抵账给薄云岐的,现在暂时办不了房照。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鸿福家园小区5单元602室房屋以75,796.00元的价格折抵工程款给原告并开具房款收据。2008年4月20日,原告取得了进户通知书,后期该房又被卖与案外人胡丽娟,胡丽娟起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产权被法院驳回。至今,原告实际占有该房,被告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诉讼,现原告张桂云要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争议房屋是折抵给原告,而该房原告已经实际入住多年,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证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条件具备时立即协助原告张桂云办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鸿福家园小区XXX房屋的产权证照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被告齐齐哈尔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