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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与西安气血和药业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气血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2853-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但启剑,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气血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血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24908-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楚文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德隆公司与被告气血和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德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德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盛德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