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秀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斌,该酒店经理。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王一中,该政府镇长。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诉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聚福堂商务酒店负担。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