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执补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从众与王振侠交通肇事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从众与被执行人王振侠交通肇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振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