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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从众与王振侠交通肇事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08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从众与被执行人王振侠交通肇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振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振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