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生于1980年4月4日,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6日,农民。上诉人王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王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高 俊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