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分公司与胡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有限分公司,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分公司,住所地: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某,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分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