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刘爱莲,刘艳芬,江文锋,赵飞燕,谢杞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刘爱莲,刘艳芬,江文锋,赵飞燕,谢杞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二期E区*层**号*层**号。负责人:邓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柱辉、何璟珊,均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爱莲,女,﹤STRIKE﹥女﹤/STRIKE﹥,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文锋,﹤STRIKE﹥男﹤/STRIKE﹥,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飞燕,﹤STRIKE﹥女﹤/STRIKE﹥,,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杞灿,﹤STRIKE﹥男﹤/STRIKE﹥,,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爱莲、刘艳芬、江文锋、赵飞燕、谢杞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五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