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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春柏申请执行叶春东、朱大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柏,叶春东,朱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柏(又名叶春北),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叶春东,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朱大江,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简阳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叶春东、朱大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春东、朱大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春东、朱大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春东的银行存款1772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干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