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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庆光与孔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光,孔现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赵庆光。被告孔现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光诉被告孔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光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庆光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亚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