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若珠与游文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若珠,游文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林若珠,女,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游文滨,男,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林若珠与被执行人游文滨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游文滨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50元及逾期利息、代垫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游文滨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游文滨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