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青与被执行人张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青,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青青,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夏县祁家河乡东庄村*组***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被执行人张炜,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214居民,系运城市第二医院设备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青青与被执行人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炜给付原告李青青借款9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青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95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段运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