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福建万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福建万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同辉嘉园店面11幢4-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4981-8。法定代表人黄燕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朝阳、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11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3号楼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15817962-9。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华,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万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以东法因寺内,组织机构代码:67403330-0。法定代表人李东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燕芳,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康奥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福建万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3372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以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