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翔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翔。指定辩护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翔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王翔及辩护人朱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王翔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路XXX号快客便利店内,持刀胁迫被害人袁某某和王某打开收银机,见两人不从,王翔遂将袁某某手臂砍伤,迫使其打开收银机抢走现金人民币3460元后逃逸。经鉴定,袁某某被他人持刀���伤致左上臂裂创,已构成轻微伤。当日5时15分许,公安机关经布控抓获被告人王翔,缴获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王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王翔表示谅解并不需要其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查看警情详情、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清点记录、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王翔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翔持械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王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雁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佳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