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金荣与英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荣,英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86-1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荣。被执行人英海(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1014室。法定代表人回振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调字(2014)5019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调字(2014)5019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用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