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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旭与周建勇、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旭,周建勇,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80-1号申请执行人金旭。被执行人周建勇。被执行人王建光。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旭与被执行人周建勇、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建勇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上江路211号理想佳苑2幢604室(备案登记号:2014010159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执行人王建光名下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锦湖公寓3幢608室(所有权证号:595678、595679,建筑面积:114.41平方米)、火车站南商贸城E组团A幢402室(所有权证号:028645,建筑面积:102.38平方米)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王建光名下有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光在温州市北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26453)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转让案外人,转让所得款项去向不明。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669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建勇名下的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因该房产尚未缴纳全部购房款,房开公司拟决定收回,现房开公司正在办理收回手续,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建光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王建光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另,被执行人王建光在温州市北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已被其转让,转让所得款项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东执民字第1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毅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