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元琼与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杨元琼诉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琼,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杨元琼,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美香。原告杨元琼诉被告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掌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元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掌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元琼诉称:其于2014年10月25日,进入京掌柜公司担任煮饭和清洁卫生工作。2015年4月20日,公司宣布解散,当天没有发放工资,给每个员工写下欠工资条一张,并承诺在5月7日去领工款。2015年5月7日,员工去公司领工资,没见人影,连电话也不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工资4,568元。被告京掌柜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杨元琼入职京掌柜公司,担任煮饭和清洁卫生工作。京掌柜公司每月固定向杨元琼支付3,000元报酬。2015年4月20日,京掌柜公司单方宣布解散,并向杨元琼出具了工资欠条一张,其上载明: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码:58632378-9)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20日宣布解散,未能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今欠员工杨元琼3月份以及4月份工资,共计4,568.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陆拾捌元整。公司承诺最迟于2015年5月7日结算完毕。若公司法人不能如期履行承诺,将由担保人发放员工全额工资。下方空白处黏贴杨元琼20**年3月、4月工资条。落款处有“黄美香”字样签名,加盖京掌柜公司公章,并附有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落款处有“陈功武”字样签名。欠条落款时间是2015年4月2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杨元琼提交的工资欠条以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均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京掌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对杨元琼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提出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杨元琼提交的工资欠条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京掌柜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确认尚欠杨元琼20**年3月、4月的工作报酬4,568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7日前支付完毕。现期限已经届满,杨元琼诉请京掌柜公司支付4,568元报酬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杨元琼支付2015年3月、4月工作报酬4,568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东莞市京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丽君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