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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临执字第00089号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胡善波,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诚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唐尧大酒店4号别墅。法定代表人:王弘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博大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太原市冲裁委员会(2014)并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