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燕华与胡云和、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燕华,胡云和,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302号申请人朱燕华。被申请人胡云和。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责人余进新。本院在审理朱燕华与胡云和、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燕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云和、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朱燕华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胡云和、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