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吕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吕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和平街道。负责人杨凤君,该行行长。被告吕克华,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诉被告吕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