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玉州、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崔玉州,张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桂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崔玉州。被执行人张方方。保证人李闯。保证人杨丽娟。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玉州、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中证民字第10891号公证书和(2015)郑中证执字第10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为崔玉州、张方方,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2350000元,利息45543元(自2014年12月应还利息加上2014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16日,此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月息10.2‰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235000元,共计2630543元,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对位于郑东新区2××号房产(产权证号:13××38)享有优先受偿权。崔玉州、张方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崔玉州、张方方承诺于2015年7月7日前归还所有欠款。担保人李闯、杨丽娟自愿为被执行人崔玉州、张方方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担保人李闯以其本人名下位于××一套、位于××房产(合同号:D150××××0692)一套为被执行人崔玉州、张方方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担保人李闯名下位于××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