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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涿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朱某某,住涿州市。被告尹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