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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明海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海,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海。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玉华。吕明海申请执行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吕明海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科华路支行等多家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在另案【(2015)武侯执字第810号】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江淮牌汽车、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因上述冻结、查封均为轮候且未控制到车辆实物,加之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