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虞松庆、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安徽成功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松庆,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安徽成功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88号原告:虞松庆。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被告: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被告:安徽成功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松庆与被告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安徽成功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松庆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松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虞松庆负担。审 判 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