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林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婚生子李某城交由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抚养,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举证婚生子李某城就读于石井镇某某小学,本院依法到石井镇某某小学了解相关情况,学校负责人向本院表示李某城确在其学校就读,但因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及对学生家长负责,在学习期间,学校无法将李某城交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向本院要求在放假期间进行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一同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居住的南安市家中执行,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婚生子李某城。现因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未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婚生子李某城的行踪,致本院无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