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1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1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张应文,行长。被告:方为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汪齐,国,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诉被告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现因方思敏被羁押,致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小妹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