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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1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1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张应文,行长。被告:方为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汪齐,国,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诉被告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现因方思敏被羁押,致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小妹审 判 员  王成钢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