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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负责人兰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望江路。法定代表人周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本院已经查封)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4月9日,依法委托泸州嘉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5月7日案外人泸州时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12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泸州惠冠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包括:已完成钢架主体结构的钢构厂房5座,合计建筑面积约8649平方米;厕所3个,合计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保温彩钢板活动板房3排,面积约242平方米以及水井一口、砖混水池一个22平方米、土石坑基一个面积约2012平方米、围墙约682米)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泸州时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泸州时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葆春审判员  王 放审判员  杜学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润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