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永彬诉通河县长兴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彬,通河县长兴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刘永彬,住通河县。被告:通河县长兴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俊福,职位: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彬诉被告通河县长兴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彬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彬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二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