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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培芹与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吕怀军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培芹,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吕怀军、吕俊才、卢爱珍、郝晓慧、吕建玺、候风利、吕韶雷、吕学敏、吕瑞西、吕臣锋、和兰兰、吕相军、葛文献、卢素平、尚红霞、李素英、吕文献、葛兆敏、张素英、葛现法、尚银娇、吕建伟、吕来法、吕顺增、吕新军、吕献军、吕文增、吕志恩、吴改素、吕继广、吕文明、葛自轩、郭相军、吕来安、吕朝军、吕献印,濮阳市三愿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培芹,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文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法定代表人:吕立刚,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怀军、吕俊才、卢爱珍、郝晓慧、吕建玺、候风利、吕韶雷、吕学敏、吕瑞西、吕臣锋、和兰兰、吕相军、葛文献、卢素平、尚红霞、李素英、吕文献、葛兆敏、张素英、葛现法、尚银娇、吕建伟、吕来法、吕顺增、吕新军、吕献军、吕文增、吕志恩、吴改素、吕继广、吕文明、葛自轩、郭相军、吕来安、吕朝军、吕献印。诉讼代表人尚红霞,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李素英,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葛兆敏,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吕献印,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濮阳市三愿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绿洲风景29号楼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左利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培芹与被申请人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36户村民、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濮阳市三愿人商贸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培芹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文娟,被申请人清丰县韩村乡吕家楼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吕富群、吕家楼村36户村民的诉讼代表人尚红霞、葛兆敏、吕献印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富群、原审第三人濮阳市三愿人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艳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及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张林安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