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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纪凤林,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和好。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