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冯胜利申请执行孙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胜利,孙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冯胜利,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被执行人孙国平,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杜马乡马村第*组居民。关于冯胜利申请执行孙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胜利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已偿还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的财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国平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