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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强。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清。被执行人张国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000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被多家法院查封,因强制执行涉及稳定因素,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