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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工人,住宁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涛,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松岭安置区路段时,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左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左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日20时03分,被告人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因怕遭到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构成肇事后逃逸,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西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松岭安置区路段时,与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左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左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日20时03分,被告人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到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左某乙死亡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交强险承担的110000元,由受害人家属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败诉,仍由刘某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甲、左某甲、汪某乙、张某、郭某的证言,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明知发生事故而直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不构成肇事后逃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在逃逸后主动电话报警并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成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李启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秀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