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任训珍申请射洪县顺城亮点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训珍,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任训珍,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文升乡金鱼村16组农民。被执行人射洪县顺城亮点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和平巷27号。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海螺5组300号居民,系该咨询服务部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射洪县顺城亮点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射洪县顺城亮点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顺城亮点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至今未履行。201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3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陈波为被执行人、并承担限期履行义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园区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2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