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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伟君、周松梅与周松梅、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君,周松梅,詹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468号原告陈伟君。被告周松梅。被告詹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君诉被告周松梅、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陈伟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