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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正大卜蜂(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大卜蜂(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正大卜蜂(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述文,系申请××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军芬,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舟普执民字第6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驰路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和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的房产(以上房屋均设置抵押)。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支付应退还款项523150.70元等之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舟普执民字第693-1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驰路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号)、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和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的房产(以上房屋均设置抵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