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金建华与阎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华,阎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阎朝旺,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阎朝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阎朝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朝旺银行存款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