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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巢湖市环宇机械公司诉蔡麟旗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蔡麟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证:XXX。法定代表人:俞国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海波,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袁学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蔡麟旗,男,XX年X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高中文化,锯工,住XX,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蔡麟龙(系蔡麟旗弟弟),XX年X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车工,住XX。原告环宇公司诉被告蔡麟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并由审判员汪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海波,被告蔡麟旗及其委托代理人蔡麟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单位已办理了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原告已为被告报销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现诉请: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已认可被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原告未为被告缴纳,被告为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主动垫付,现原告应予偿付。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出下列证据:1、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书面承诺,其除在原告公司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外,不向原告公司要求其他任何条件,即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等。2、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八份。证明原告自行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已给予报销,不应再予支付。被告质证表示: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1年、2012年、2013年这三年只报销了8127元。原告应举证养老保险报销的原件及转帐凭证,且应有被告本人的签名。被告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2证据2系被告垫付养老保险费凭证,原告无证据佐证全部支付给被告,被告自认已报销8127元,故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完全成立,部分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11月,被告蔡麟旗到原告环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0日,被告因原告拖欠工资等离职,并向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期间经核对,原告差欠被告工资8100元,被告垫付养老保险费25362元(从2008年11月到2014年11月分别为444元、2913元、3302元、3840元、4500元、5206元、5157元)。2015年4月8日,仲裁委作出(2015)巢劳人仲裁字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工资8100元;2、原告支付被告垫付的2008年11月至2014年11月间的养老保险费25362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本院认为:1、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环宇公司拖欠被告蔡麟旗工资属实,依法应予偿付。2、5、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自行缴纳。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现要求原告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5362元,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蔡麟旗工资8100元。二、原告巢湖市环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蔡麟旗养老保险费2536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汪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