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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恒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新,施建初,王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朱恒新。被执行人施建初。被执行人王宏勤。原告朱恒新与被告施建初、王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吴江民初字第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施建初、王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朱恒新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金6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该行行号314305400283;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被告施建初、王宏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朱恒新。原告朱恒新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施建初、王宏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恒新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7525元,申请执行费897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中本院查明,施建初、王宏勤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本院决定合并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施建初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吴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04)第01054002-32号。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委托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施建初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进行评估。2013年12月11日,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苏国众联评字(2013)1208-2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2428200元。因被执行人施建初、王宏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在《吴江日报》刊登价格评估通知书。嗣后,上述商铺的承租人向本院提出不再租赁该商铺,要求本院对该商铺内的装修进行评估,本院再次委托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2014年4月10日,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苏国众联评字(2013)1208-2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的补充说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的室内二次装修的评估价值为146200元。本院将该评估报告补充说明送达承租人,承租人对评估价格无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施建初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油车路1幢13#房地产(含室内装修)进行拍卖,并于2014年6月6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6月23日10时至2014年6月24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评估价2574400元为底价对上述房地产(含室内装修)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4年6月26日本院再次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7月14日10时至2014年7月15日10时止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059520元为底价对上述房地产(含室内装修)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由王荣琴(身份证号码:××)以2115520元竞得。2014年7月23日买受人王荣琴将自动转入本院帐户的400000元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款1715520元缴入本院指定帐户。2014年7月23日拍卖成交确认。该房屋拍卖得款2115520元,扣除优先受偿款436087元(执行费58504元+诉讼费55783元+房屋评估费21000元+登报公告费800元+抵押金额300000元=436087元),扣除优先退还款(装修价值116960元,租金53333元),余款1509140元。分配比列为21.761%,本案按分配比列得款130566元,退还申请人诉讼费10200元,共计140766元已经发还给申请人。另外,被执行人施建初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417号奥林清华西区30幢104室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在吴江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底价人民币2606660元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在吴江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底价人民币2085328元第二次拍卖,三人报名参与竞拍,经过多轮激烈竞价,最终由潘治以人民币2685328元竞拍成功。本院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的问题,与中国银行吴江分行签订拍卖贷协议。由中国银行吴江分行向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上竞拍成功的买受人提供贷款服务,现买受人潘治正在向中国银行吴江分行申请办理该拍卖贷业务,但该笔拍卖贷业务需要相应的审批时间,预计该笔购房款支付到本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本院先将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待买受人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到本院后,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法向吴江区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恒新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并已成交,现买受人潘治正在向中国银行吴江分行申请办理拍卖贷业务,但该笔拍卖贷业务需要相应的审批时间,预计该笔购房款支付到本院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民初字第09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