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五星与许其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五星,许其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563号原告代五星,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下岗职工,住虞城县。被告许其深,男,汉族,1995年4月24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五星诉被告许其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五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五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邢中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