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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彩凤与曹新浩、王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彩凤,曹新浩,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郑彩凤。被执行人曹新浩。被执行人王岚。郑彩凤诉曹新浩、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彩凤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新浩、王岚支付人民币1776310.87元及执行费20163.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曹新浩、王岚名下的房产,但系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以此保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上执民字第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水俊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