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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北民初字第86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吕某甲。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瑞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王森永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6月19日由审判员伍瑞荣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在明瑞中学读书,××××年××月××日生育儿子吕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吕某丙。夫妻双方性格及思维方式差异很大,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为此,原告提出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方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另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吕某甲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陈某乙、吕某乙、吕某丙,由被告吕某甲抚养,原告陈某甲自愿承担陈某乙抚养费每月334元、吕某乙抚养费每月333元、吕某丙抚养费每月333元,从2015年6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按月支付给被告吕某甲。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方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瑞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森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