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范某,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威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