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交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姚某,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康城镇上科庄村人。委托代理人张艳萍,女,交口县水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尹某(曾用名尹学军),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水头村人。原告姚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萍、被告尹某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当时原告年龄尚小仅仅只有17岁,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30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于2005年9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尹文煜。婚后由于夫妻性格差异,隔三差五不是吵嘴便是打架,为了孩子我一忍再忍,然被告视我软弱好欺,对我的打骂有增无减,常常打的我鼻青脸肿、浑身青紫,卧床不起。2014年4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对我大打出手,致使我鼻青脸肿,眼部发生大片淤血肿痛,可又羞于去医院,只好自己在家慢慢疗养。就此期间,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也不给我花钱治疗,我只好忍受疼痛在家休养半月之余,伤痛才慢慢痊愈,以上种种表现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被告已无半点感情可言,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半点存在的价值。为此,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归被告抚养;2、分割家庭共有财产;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女儿共同抚养;3、没有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理由如下:一、原告在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中隐瞒了事实真相,把其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由于第三者插足,使其中了邪,说成是性格差异,吵架打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真实情况是婚后长时间夫妻感情很好(约七、八年后),真正出现裂痕只是近两三年的事。这几年来,原告迷恋于网上聊天,结识了许多不三不四的男子,有的已进入谈情说爱程度。作为男人,为了家庭,特别是可爱的女儿,真正一忍再忍的是我。原告所说,婚后由于夫妻性格差异,隔三差五不是吵架便是打架,不值一驳。照原告所说,常常打的她鼻青脸肿、浑身青紫,稍有头脑的人略加分析,便知与事实不符。试想,若是那样,夫妻关系何以维系十来年。原告说她在家疗养,我对其不闻不问。逻辑上也推不下去。事实是,在她有病时,总是及时请大夫检查治疗,有部分医疗单据可证。二、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将亲骨肉唯一的女儿判给被告抚养,仅此一条,即不难看出其歹毒之心。为了一己私利、私欲,将亲生孩子一脚蹬开,不讲母女情义、不讲道德,更不讲社会责任。真是可悲可叹啊!按常理,这样的女人已不值留恋,只是作为局内人,特别是为了孩子,我还是奢望原告能迷途知返,痛改前非,以扶婚姻大厦之将倾。三、因第三者插足,原告欲抛弃女儿,舍弃丈夫,还想分割财产,我认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因此被告不能答应。综上所述,原告实属无理取闹。至于原告的出轨行为,精加调查便可明了。俗话说的好,纸里包不住火的。我只所以尚未有意识的抓其把柄,一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二是对其绝情绝义,恶人先告状始料未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结婚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及原告身份适格。被告质证认为,1、结婚登记表上我的身份证号和户口本上不一样,但结婚登记表上的结婚照片是我们的;2、认可婚姻关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李小某证言一份,证明原告上网聊天;2、女儿信件一份,证明原告出走后没有关心女儿。原告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自然人作证应当附有身份证据,而且证据上没有证人签字捺印,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原、被告双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1年,原、被告相识,于2004年4月30日在交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腊月举办婚礼,于2005年9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尹小某。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14年4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结婚,共同生活十多年,夫妻感情尚好,未有明显不可调和的矛盾,仅因生活琐事而有些不合,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相互关心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