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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林彦与陈佳亮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彦,陈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彦,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陈佳亮,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林彦与被执行人陈佳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6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600元。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陈佳亮从2015年6月起按月归还申请执行人林彦人民币1,000元,每到年终力争多还一些,两年后每月还款金额适当增加。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2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