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镇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镇宇,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道桥工程总承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镇宇,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道桥工程总承包部。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西1000米昌崔路南500米***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孔镇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道桥工程总承包部(以下简称住总工程承包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孔镇宇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一中院的庭长接待过我,之后我去了明基装饰公司,明基装饰公司明确告诉我魏星星不是其单位的员工,只是在该单位缴纳保险。判决上的“魏星星”这个人不一定是当时招聘我的那个魏星星。(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是错误的。二审时住总工程承包部在庭审时对我提交的一部分纸质业务认可了是其单位的业务范围,这个事实在一审时并没有发生。2.住总工程承包部提交的《社会保险表》是否真实我无法确定,我也并未认可。3.一、二审法院依据人力资源第8号告知书作为主要证据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我就是因为不认可第8号告知书才起诉的。4.一、二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庭审中,孔镇宇还提交以下证据”的第2项叙述不准确。(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指住总工程承包部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我陈述的事实不一致。(四)我在一审法院提出了申请,申请书内容“本人申请不能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本案相关的证据,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让我参与,以免出现随意提供伪证的情况”。同时二审时我也提出了更具体的申请。我全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申请,一、二审法院是否收集没有给我答复,也没有质证。(五)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审判决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认为我的案件应该适用普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审理,法院认可了对方的证据,而我的陈述和证据都没有发生效力。(七)一审庭审笔录记录关键的词句有不对的地方,一审笔录我没有签字,也没有看到,是否按伪卷对待。综上,孔镇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孔镇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住总工程承包部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一、二审程序合法。孔镇宇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孔镇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镇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