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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卫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卫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436号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民丰西苑231-23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徐军(受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红。委托代理人冯志雄(受张卫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张卫红的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鸿达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源:百度搜索“”